涉黑头目刑满释放后不按期报告日常活动或将被拘留处罚

2021-12-17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律保障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据悉,三审稿完善了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并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作出更详细规定。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各方面意见,反有组织犯罪法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增加规定,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当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改为“学生”,无论在校学生是否成年,都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反有组织犯罪教育。

三是,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增加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四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增加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