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工友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判定不负刑责
2021-04-16
陈某和新婚妻子孙某在海南三亚的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陈某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事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