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违规采信或不采信关键证据等应承担司法责任
2024-07-24
7月24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条例》进行修订。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条例》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