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和检察院可对污染海洋等提起公益诉讼

2022-05-11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

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检察院,在前者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体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上述负责人还介绍,《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因此,本规定并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

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综上,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本规定。

在管辖法院方面,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更为超脱,可以进一步为依法开展海洋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此外,11个海事法院设立40余个派出法庭,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增强海事审判的服务功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已经成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沿。该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