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安局长落马多年又加刑期究竟怎回事

2020-07-17

已落马多年的蚌埠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巫希平,曾因受贿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日前,巫希平被证实加刑。

 

巫希平 资料图


繁昌县人民法院官网7月13日公布文件《繁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2020年7月13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巫希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繁昌县法院审理查明:

 

1、被告人巫希平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罚金已缴纳。该判决认定巫希平收取刘兆水贿赂82万元。

 

2、刘兆水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业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涉案刘兆水等人分别定罪科刑。该案查明,2009年,刘氏兄弟四人共同出资办理采矿证,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强行低价兼并新城口地区10余家采石散户,至2011年,刘氏兄弟等人从开采范围、炸药供应、毛石加工、水路运输、石子定价等环节对当地采石行业形成全面控制。以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四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蔡云桥、刘安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永瑞、常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坐大。2011年后,刘氏兄弟为攫取更大非法利益,商定各自开采范围,扩大非法开采范围,刘氏兄弟等人共用一个采矿证,统一管理使用非法开采所必需的爆炸物品,统一出钱处理开采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分别实施非法开采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利用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以钱开路,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和政法干警,寻求庇护。

 

3、2014年4月23日和27日,在蚌埠市钱家大山和大洪山林场分别发现被丢弃的雷管,致“4.23”非法存储爆炸物案案发,刘兆水找到巫希平寻求帮助,巫希平通过办案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案件汇报调度会的形式,暗示办案人员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干预案件办理,导致刘氏兄弟漏处。

 

4、2013年4月,刘氏兄弟经营的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到期,无法正常购买民用爆炸物用于矿山开采,刘兆水找到时任蚌埠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巫希平,请求巫希平帮助解决民用爆炸物购买审批。2013年5月,巫希平借到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调研之机,给办理民爆物品审批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施压,相关人员迫于巫希平的压力,同意办理。后由震兴石料厂提出申请购买民爆物品材料,由分管局长等人违规为震兴石料厂办理民用爆炸物购买审批手续。2013年4月2日至9月18日,在明知震兴石料厂没有获取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蚌埠市公安局共违规为震兴石料厂审批民用爆炸物购买证54件,批准购买雷管33000发,炸药411840公斤,被刘氏兄弟用于非法开采。

 

据此,繁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巫希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蚌埠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期间,明知刘兆水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存储爆炸物、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未能正确履行查禁职责,反而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现该组织经判决认定自2007年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故巫希平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综合被告人巫希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前罪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开简历显示,巫希平,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安徽当涂人,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巫希平曾任怀远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怀远县委书记,2003年12月跻身蚌埠市委常委,后兼任蚌埠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直到2015年年初当选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6年2月,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巫希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8月23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原副主任巫希平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25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巫希平在担任怀远县县长、县委书记,蚌埠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受礼金、购物卡、投资回报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51.7万元,为他人在办理化工危险品运输、处理经济案件、开发商住小区项目、办理车牌号、处理车辆违章记录等方面非法谋取利益。

 

2008年4月,安徽一化工股份公司为达到向巫希平贿赂的目的,向巫希平提议到公司进行“投资”,巫希平同意并安排以其妻弟王某名义投入30万元。2011年下半年,巫希平提出结算“投资款”,该公司以投资回报的名义送给巫希平200万元。经鉴定,扣除本息,巫希平实际收受该公司贿赂人民币143万元以及购物卡5万元。该公司在化工危险品运输、公司被盗案件处理等方面,都受到巫希平关照。2014年下半年,听闻巫希平被举报,该公司为掩饰犯罪,便向巫希平提出退回该款。巫希平安排妻弟王某陆续将170万元退还。

 

蚌埠一家路桥工程公司董事长为了得到巫希平对其在政法系统工作亲戚的关照,感谢巫希平帮助其公司处理经济案件、办理好的车牌号等,多次送给巫希平现金42万元,并向巫希平转款40万元,共计82万元。后因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被查处,省委巡视组进驻蚌埠市开展巡视工作,巫希平为掩饰犯罪,将40万元退给该董事长。

 

蚌埠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能在开发怀远县商住小区项目、亲戚升学、办理车牌号和处理车辆违章记录等方面得到巫希平帮助,从1999年至2008年,多次送给巫希平钱款共计18.7万元。

 

蚌埠市公安局一干警,为了感谢巫希平对其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送礼1万元,共计3万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宣判后,巫希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