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制止违法行为致人受伤是否需担责?

2021-04-01

民警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行政赔偿判决书显示,米易县公安局一派出所民警在控制违法行为人的过程中,因“手段和方式不够科学和适当”,导致对方受伤,最终被法院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由米易县公安局赔偿8.5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9年11月9日10时许,毛某某(女,时年48岁)与魏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抓扯,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出警的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涉事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在办案区,毛某某与民警发生口角,不服从民警指令。民警要求她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但其拒不配合,紧紧攒住手机,并用胳膊拐民警。另一名民警见状,冲进来上前控制毛某某的右手,和同事一起对她采取徒手控制和反手上铐措施。

 

毛某某在被民警合力控制过程中倒地,之后仍扭动身体,用脚踢民警,民警遂对她的双脚采取徒手控制措施。其间,毛某某的左脚受伤。当日,她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多处挫伤(背部、左上臂、左肘、右腕、右膝),被人咬伤(右手)。2019年11月30日,住院20余天后,毛某某出院。

 

2020年4月2日,毛某某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4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炉,鉴定意见为:毛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0%,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

 

2020年5月,毛某某向米易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米易县公安局也未作出处理。2020年8月12日,毛某某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民警在制止、控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致伤违法行为人的风险和可能。要求民警在此过程中使用的力度“恰如其分”,做到既制止、控制住了违法行为人,又让违法行为人“毫发无损”,显然无法做到。如此也会造成有些人公然践踏警察的执法权威,并且形成效仿效应,使警察执法无从下手。相反,若不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可能造成执法行为的肆意、无所顾忌和野蛮。

 

回到本案,毛某某在办案区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听从民警指挥,民警继而对其采取上铐和徒手制止措施,并无不当。毛某某被反手上铐倒地后,危险性和对他人的威胁降低,民警在徒手制止和控制毛某某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和适当,未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造成了毛某某左脚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并且毛某某的损害后果与米易县公安局的执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米易县公安局应承担次要行政赔偿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由米易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毛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五千元,驳回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毛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1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月24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毛某某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米易县公安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毛某某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米易县公安局赔偿上诉人受伤全部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米易县公安局辩称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务、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应驳回毛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国媒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