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房企资金紧张引发项目停工,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有所加大。在现实中,如果项目出现烂尾趋势,金融机构、施工方、购房者都要主张权益时,谁来保护较弱势的购房者?
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业内看来,这份批复对不幸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来说意义重大。
据悉,此次批复是针对河南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答复。此前河南高院提交了《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请示涉及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购房者权利保护问题。
有律师解释称,遇到烂尾楼或开发商负债累累时,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施工单位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业主也会主张要求交房或退房款,多种债权会出现冲突。而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明文规定,业主的优先权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散见在一些最高院的观点和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对购房人而言有失公平。
最高法这份批复,则明确了购房人的两大优先权: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
首先,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通俗来说便是,相较于兑现工程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开发商要首先集中资源“保交房”。
据了解,房屋交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三大前提条件: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一般适用于住宅,且不是为了投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即使是只支付了部分房款,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付清尾款,同样适用;房屋要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最高法还表示,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无交付可能,开发商应优先满足购房者退款的主张。
律师表示,价款返还请求权,也有一个前提条件: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比如彻底烂尾,实在是建不起来,购房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个时候只能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此外,不论是付了多少购房款,都应当享受相应的优先权。
综合而言,在与烂尾楼相关的债权排序上,购房人的请求权是排在首位的,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是抵押权,最后是其他债权、也就是常说的普通债权。
所以,最高法这份批复有明确的法律及现实意义。首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为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现实层面,为解决烂尾楼、开发商爆雷案件中债权如何处置提供了明确指引,一定程度上提升老百姓对楼市的信心,有利于楼市复苏。
过去,对于开发商、银行、建筑商等权益维护问题,主要把建筑商、工程商、设备商、材料商等排在首位,现在遇到购房者、退房者和建筑商等涉及权益优先的问题,明确了优先保护退房者的权益,政策务实、对各地处理保交楼事件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