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贪腐全家涉案教训深刻

2020-07-15

近年来,不少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存在家族式腐败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3月4日发布通报,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张琦“家风败坏,伙同家人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此前,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张琦同样被“点名”——“深挖细查云光中、张茂才、努尔·白克力、钱引安、张琦等以权谋私、亲清不分的家族式腐败”。

 

张琦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副市长、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省旅游局局长、儋州市委副书记、儋州市市长、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征收拆迁、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和家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

 

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其亲属安排、调动工作;以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企业入股分红,为亲属谋取利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原书记李世镕一家同样深陷腐败漩涡。前不久,李世镕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期间,他不但自己贪污受贿,而且妻子、儿子、女儿、哥哥、侄子等多名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也是典型的家族式腐败案件。

 

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时,李世镕利用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便利,指示时任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党委书记王恒,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况下,将儿子李俊达安排在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成为事业编制员工。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李俊达从未到岗工作,工资、补助却每月按时打入他的银行账户。

 

“这类腐败问题的共性特点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亲属多在领导干部的分管范围或职权影响范围内获取非法利益。”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安排到分管领域单位或关联部门吃“空饷”,或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让其迅速“进步”。

依仗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亲属通过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是家族式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领导干部或是当“影子”老板,为亲属疏通关系,亲属再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职务影响敛聚财物;或是演“双簧”,利用职权授意有关个人或单位,“照顾”亲属的公司,再与其共同敛财。

 

判决书显示,李世镕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多家煤炭能源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向其行贿。李世镕在协调推进项目进程、配置煤炭资源等方面为这些公司提供“照顾”的同时,还将其当作“私家金库”,既帮大哥、侄子等筹措资金,也帮妻子、儿子、情人等“入股分红”。

 

为帮助大哥李某实际控制的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困难,李世镕向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郭某证实,因公司属于李世镕分管范围,担心拒绝后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只能同意借款。事实上,这笔钱不过是以借为名、最终有借无还。

 

“公司效益好、分红高,很多人想入股,特别是一些‘关键人物’,因此公司有22%的社会预留股。”郭某说,为在泰山煤矿、富安煤矿技改项目等煤矿项目得到李世镕的帮助,在李世镕的要求下,公司同意其妻子、儿子、情人分别入股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获得分红共计1933万元。

 

在李世镕案中,腐败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私心贪念膨胀,没有守住公权的边界,“主动”借用公权惠及亲属。除此之外,因对亲属管束不严、过分迁就,领导干部任其插手管辖事务、接受请托、收受财物,也是家族式腐败的常见情形。

如果把领导干部腐败称为原发性腐败,那么家族式腐败则可视为寄生性腐败。将职权当特权、拿公权换私利,不仅酿成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同堂受审、锒铛入狱的家庭悲剧,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平,侵害人民群众利益。

 

此类腐败问题查处有何难度?一方面,相关违纪违法手段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由于有着血缘或姻亲的纽带连接,利益共同体互相掩护,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加大了案件查办难度。

 

针对家族式腐败,不仅要加强家风建设,还需扎紧制度笼子,树起监督篱笆,加大惩治力度,开展专项治理,清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关系枝蔓,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来源: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