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今起施行

2024-08-01 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再迎强化措施。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下称《办法》),通过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办法》明确,要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相较于现行文件,《办法》新增了大量反欺诈对外协作方面的要求,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反欺诈监管职责、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以及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设,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还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通过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