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警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获刑

2024-11-21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尤其值得关注: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某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某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性质有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转变对抗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据2020年《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询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根据这项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向辖区企业宣传相关政策,让他们知晓“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常识,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对异地执法的办案请求,要对合法合规性进行甄别,以防止执法队伍中的个别害群之马浑水摸鱼、给整个队伍抹黑,避免此类“趋利性执法”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