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2019-09-23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等工作,通过了该解释。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同时,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

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

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可作为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银行卡纠纷等九类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民诉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

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