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扫除“有偿救援”立法盲区

2019-10-15

长久以来,为寻求冒险刺激,游客或“驴友”野外遇险事件频发,涉事政府或景区都会不惜一切代价搜寻失踪者和遇险者,事后一般也不会向被救援人员追偿相关费用。这往往加深了人们的误解。他们认为,只要是野外遇险,不管责任归属于哪一方,政府或景区就必须承担救援责任,至于费用,免谈。


近日,为遏制无视景区安全警告的“任性”“驴友”,安徽、四川等地开始尝试有偿救援。作为最早颁布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景区,黄山风景区在6月1日开出首张“罚单”。这又“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的认为有偿救援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有的认为有偿救援是变相为景区救援减负,不一而足。这都让有偿救援蒙上了“金钱万能”的阴影。尤其是有偿救援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仍属于空白地带,现有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都未对有偿救援明确界定,更谈不上有可操作性、细节性的制度安排。而观念的误区和立法的盲区,又直接导致了公共救援与有偿救援的混淆或滥用。

生命高于一切。当险情发生后,处于困境中的人们才会真切感受到生命的珍贵,生活的美好,也才会为自己不听劝阻、不顾警告的鲁莽行为追悔莫及。但反过来,如果社会一直对不遵守规定、不听从警告的驴友、游客听之任之,那么社会也就丧失了相应的游戏规则,或者说是在鼓励、纵容人们可以继续任性。为保护参与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游客、“驴友”为自己的过失或者主观故意负责,必须尽快扫除“有偿救援”立法盲区,使有偿救援成为遏制任性游客的一种刚性约束。为此建议:

一、 划定边界,严格区分公共救援和有偿救援。公共救援和有偿救援的边界不清是引起公众异议的重要原因。要借鉴国外模式厘清责任,如参考美国做法,政府或景区对于职责范围内、管辖区域中引发的户外救援一般界定为公共救援,必须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救援行为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或景区承担;但体量较大景区在一些尚未开发开放的区域已经设立了禁止或安全警告提示的,或者在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已经明确告知游客而游客、“驴友”依然擅自进入以身犯险的,这些都是因为被救援人员主观故意等造成的既劳民又伤财的救援归属于有偿救援,未成年人或遇难者例外。

二、 制定细则,让有偿救援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于游客救援的组织和救援费用的支付作出的最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不过这条规定也很模糊。因此,既要以立法形式确立有偿救援,震慑警示一些想走就走的任性游客,但同时并不是简单地赋予权力,而要对其基本原则、具体方式、适用范围、分担比例、监督手段等等,作出细致精密的规定,让有偿救援更具操作性,避免因搜救费用与被救援人产生纠纷,更避免狮子大开口的漫天要价,或者是先交钱后救人的纯粹商业行为。

三、 宣传发动,强化舆论造势。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详细阐述公民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救援费用既符合国际惯例。一方面在头脑发热者心头敲响警钟,倡导规则意识,让他们敬畏生命,避免一时冲动胡乱冒险;另一方面让有偿救援成为社会共识,倒逼故意以身犯险的游客做好风险评估,为自己的过失自觉买单。

(作者:雷伍华  江西省南昌市政协委员、湾里区政协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