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大数据“打老虎”

2019-09-20

自从“大数据”这个概念出现以来,人们谈论较多的是将大数据运用于政府服务、医疗诊断、商业运营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而很少有论及将之运用到廉政建设方面的。实际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推广和运用将大有可为,甚至将改变整个廉政生态。

一、大数据的含义和特征

维克托在他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说:“大数据就是我们可以在更大规模的数据上做到更多我们无法在小规模数据基础上完成的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的资讯。按照维克托的说法,大数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数据的海量性。维克托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数据爆炸的年代。到2013年,世界上存储的数据预计能达到约1.2泽字节,其中非数字数据所占比例不到2%。这样大的数据意味着什么?如果把这些数据全部记在书中,这些书可以覆盖整个美国52次。如果将之存储在只读光盘上,这些光盘可以堆成5堆,每一堆可以伸到月球。

二是数据的全面性。维克托指出,今天,我们的行为、位置,甚至身体生理数据等每一点变化都成为了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互联网使得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而在物联网的推动下,物体都将会用信息来记录,也就是说,未来每个物体都会有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将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大数据是指不用随机分析法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拥有全部或几乎全部的数据,我们就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更细致地观察和研究数据的方方面面。

三是数据的预测性。维克托指出,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类第一次有机会和条件,在非常多的领域和非常深入的层次获得和使用全面数据、完整数据和系统数据,深入探索现实世界的规律,获取过去不可能获取的知识,得到过去无法企及的商机。比如,谷歌的一群工程师通过整合居民在网上检索药品等信息,成功预测了美国H1N1流感疫情,疾控部门得以提前准备药品与相关防控措施,这被誉为是大数据应用的经典案例。

二、运用大数据推进廉政建设的价值

身处大数据时代,推进廉政建设将变成越来越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一门工作。利用大数据对接廉政建设,好比人类长出了一对翅膀,其意义不可估量。

一是有利于破解信息不对称的监督难题。腐败是见不得阳光的极其隐蔽的权钱交易活动,很难被发现,而且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法已经开始向主动故意地规避查处方向发展,这就更加加剧了查处腐败的难度。所以,腐败的发生率永远大于腐败的发现率,信息的不对称永远是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反腐败之难,难在信息不对称。今天,我们极力发动群众监督、大力推动舆论监督、通过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推进巡视监督,就是为了使监督成为千里眼、顺风耳,千方百计扩大信息来源,最大限度获得信息的对称。过去,我们获得的数据往往是零碎的、局部的、不完整的甚至是虚假的,因而造成很多信息的失真和监督的盲区。如果我们运用大数据反腐败,就像开在马路上的汽车,任何行使的蛛丝马迹都逃不脱电子警察的法眼,从而真正做到全员监控、全程监控、全方位监控,实现可记录、可追溯、可查究。通过大数据,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将变成现实。

二是有利于精准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每个人口袋里都揣有一部手机,每台办公桌上都放有一台电脑,每间办公室都拥有一个大型局域网,每个家庭都有几张银行卡或房产证。同时,信息社会也成就了大数据时代,使得每一个人的每一次行为都变得有迹可循,包括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腐败分子以权敛财、以权谋房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他们同时也铭刻下了权钱交易的来龙去脉。比如,某集团戴某违纪违法案中,行贿人赵某就是利用戴某贪得无厌的心理,把行贿的几百万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他,从而留下了戴某受贿犯罪的铁证。又如,浦东新区康某违纪违法案中,康某虽然主动申报的房产只有两套,而且他还把多套房产登记在岳母的名下,但这改变不了他巨额受贿的事实,因为他所有的房产交易行为在房地产中心都登记得一清二楚。查处腐败行为必须讲证据,而证据其实已经客观地存在,只不过发现时间的早晚而已。大数据一旦联网,就将大大改变以往查办腐败案件单纯靠一张嘴、一支笔的可怜现实,使腐败行迹变得无所遁形,从而有效发挥对腐败分子震慑的威力。

三是有利于科学研判腐败的发展趋势。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再认为数据是静止和陈旧的,数据此前未被挖掘的潜在价值得到激发,数据成为了最有价值的资产。直觉的判断让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人类从依靠自身判断作决定到依靠数据作决定的转变,是大数据时代做出的最大贡献之一。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的光芒都会因统计学家和数据分析家的出现而变暗,因为后者的判断完全依赖于汇集起来的数据所显示出的实际信息,所以有着牢靠的根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这样的远景将变成现实:依据不同的关键词,反腐败信息数据平台正在生成一份份报告,分析全市乃至全国公职人员的数据信息。比如,针对这些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例,如果对腐败的主体包括他的年龄、学历、专业、职位、配偶子女、作案动机、作案手段、初次作案时间、岗位变动、案发领域、潜伏期等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就能找到腐败主体发生腐败行为的基本规律,进而对一般性腐败案件的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又如,一个官员走向腐败总有其基本的行为轨迹和心理轨迹。如果某位官员最近频繁出境,或者有超出其收入的大额消费,或者与某位老板密切交往,或者多次出入一些不适宜的场所,或者在工作中经常给某位商人提供便利,或者有资金的异常变动,等等,这些关键的数据信息一旦得到有效挖掘和利用,我们就能对腐败行为及时发出预警,从而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三、如何运用大数据推进廉政建设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将越来越变成现实。廉政建设如何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我们只有乘势而上,兴利除弊,为我所用,廉政建设就有可能迈出新的实质性的跨越。

一是充实基础数据,让数据做大。这是运用大数据推进廉政建设的前提。没有数据,一切都是空谈。只有把大数据变成现代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就像公路、铁路、港口、水电和通讯网络一样不可或缺,廉政建设才会如虎添翼。目前,我们国家面临的现实为基础数据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不是太丰富,而是太薄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就在于建立各种各样的数据库,将数据做大。比如,公安部门要建立人口数据库;工商部门要建立企业数据库;银行要建立存款账户数据库;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股票账户数据库;出入境部门要建立公民出入境情况数据库;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建立公职人员数据库;组织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数据库;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电信部门要建立通讯数据库等等。有了这些数据库,就能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可以直接为廉政建设助上一臂之力。在不断做大数据库的同时,还要注意做新数据库和做真数据库:做新数据库就是要及时地更新数据,保持数据的新鲜度;做真数据库就是要剔除虚假数据,保持数据的真实度。

二是整合信息资源,让数据联网。这是运用大数据推进廉政建设的基础。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在于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目前,我们国家的现实是信息壁垒严重,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孤岛现象比较普遍,地区之间信息发展极为不平衡。比如,住建、国土、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法院等通过几年来的信息化管理,已经积累了海量的基础数据,这些信息都被存放在老死不相往来的“数据仓库”里面。没有哪个部门能够将不同范围、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数据仓库”加以综合,互通有无。为此,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升级数据管理方式,逐步合纵连横、相互打通,让“大数据流”左右逢源,提升其含金量。比如,如果将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数据库与银行部门的存款信息库、证券部门的股票信息库、房地产部门的不动产信息库联网对接,任何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都将一览无余,这将大大增加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当然,在打造信息共享机制的同时,要注意依法依规获取信息,保证信息的不被滥用,防止私人信息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是加强信息应用,让数据说话。这是运用大数据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数据价值的关键是看似无限的再利用,即它的潜在价值。收集信息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大部分的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以我们国家推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为例,要真正落实这项制度,必须运用大数据的原理,进一步推进三项动作:一要充实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使数据更为全面。就是在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等12项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再增加1项本人银行存款的信息。二要搭建一个信息化平台,使数据自己说话。就是将上述数据输入信息化平台,通过平台的自动更新功能、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对领导干部状况的动态掌握,从而激活沉睡的数据,让数据发声。三要抓紧抽查核实,使数据真实有效。由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由本人填报,往往瞒报、虚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大打折扣。只有通过严肃认真的抽查核实,努力形成完整的信息收集、正确的信息加工、迅速的信息传递、有效的信息使用链条,确保信息流的良性循环,才能使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真正发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